海安律師講解女職工孕期期間不可從事的工作
發布時間:05-19
在這個競爭激烈的社會,女性找工作同比男性而言本身就缺乏優勢,在全面放開二胎之后,用人單位對女性的招工更會大打折扣,即使有禁止就業歧視的規定,用人單位也會盡量避免用女職工,此時,對女工權益的保護顯得尤為重要。
法律保護女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女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享有特殊的保護。用人單位不能安排女工從事礦山井下作業,也不能安排女工從事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用人單位不能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海安律師給大家講解具體的關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工作內容:
1、礦山井下作業;
2、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3、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海安律師給大家講解女職工孕期期間不能夠從事的工作:
1、工作場所空中含有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2、從事抗癌藥物、己烯雌酚生產,接觸麻醉劑氣體等的作業;
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
4、高處作業;
5、冷水作業;
6、低溫作業;
7、第三級、第四級的高溫作業;
8、第三級、第四級的噪聲作業;
9、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10、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