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要簽訂勞動合同嗎?聽海安律師講解
發布時間:09-03
一些公司企業為了應對臨時性用工季節,往往會在某個生產階段招聘臨時工。由于是短時間內用工,公司認為區別于正式工,所以并未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公司未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可能會被認定為違法行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實際中,當前法律上并無臨時工、正式工之區分,只有合同期限長短之分,所以,即使是短期內用工,用人單位用工也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能以臨時崗位為由拒簽。
所以海安律師給大家講解,雖然臨時工的勞動合同期限不長,但是臨時工有法定的權利。因此,臨時工與正式員工一樣,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可以在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的期限與正式員工的規則相同: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