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罪訴訟案例
發布時間:05-13
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20)蘇06刑初44號
公訴機關江蘇省南通市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 上述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江蘇**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述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江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湯長軍,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于江蘇省海安市------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逮捕?,F羈押于海安市看守所。 辯護人王華,江蘇錦潤律師事務所律師。 江蘇省南通市人民檢察院以通檢部刑訴[2020]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湯長軍犯故意殺人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江蘇省南通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5月25日19時許,被告人湯長軍因發現其妻子與被害人洪**在海安市高莊路某酒店開房而心生惱火,后其見洪春雷從酒店出來意欲離開,遂追趕上前,使用隨身攜帶的尖刀多次捅刺被害人洪春雷胸背部,致被害人洪春雷死亡。
辯護人王華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判決如下: 被告人湯長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公訴機關江蘇省南通市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 上述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江蘇**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述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江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湯長軍,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于江蘇省海安市------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逮捕?,F羈押于海安市看守所。 辯護人王華,江蘇錦潤律師事務所律師。 江蘇省南通市人民檢察院以通檢部刑訴[2020]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湯長軍犯故意殺人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江蘇省南通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5月25日19時許,被告人湯長軍因發現其妻子與被害人洪**在海安市高莊路某酒店開房而心生惱火,后其見洪春雷從酒店出來意欲離開,遂追趕上前,使用隨身攜帶的尖刀多次捅刺被害人洪春雷胸背部,致被害人洪春雷死亡。
辯護人王華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判決如下: 被告人湯長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審 判 長 方永梅
審 判 員 陳 偉
審 判 員 李 軍
二0二一年二月三日
書 記 員 楊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