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例2018年
發布時間:04-10
(2018)最高法民終24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江蘇新龍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南通市海安縣城東鎮長江東路**。法定代表人:孫劍,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華,江蘇錦潤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騰沖縣金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騰沖縣騰越鎮滿邑社區華園三小區**
法定代表人:魏愛英,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帥,云南九州方圓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晟,云南九州方圓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江蘇新龍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龍興公司)因與上訴人騰沖縣金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鷹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云民初5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新龍興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華,上訴人金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愛英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帥、張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新龍興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新龍興公司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金鷹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未全部支持新龍興公司工程欠款利息請求,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案涉工程中最后完工的工程已于2014年12月8日完成竣工初驗,根據合同約定,自2014年12月9日起應當按照月息1%計算利息,一個月后按照月息1.5%計算利息。即便僅依照2013年3月1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合同補充條款》,亦不應僅支持70余萬元的利息。二審庭審后,新龍興公司向本院提交《利息計算說明》,明確其主張的利息按照《承諾書》約定計算,總額為6549534.04元,具體為:1.第一期付款利息為2600990.66元(28519634.39元×30%×1.5%×608/30),暫計算至2018年3月31日;2.第二期付款利息為1946465.05元(28519634.39元×30%×1.5%×455/30),暫計算至2018年3月31日;3.第三期付款利息為1220640.35元(28519634.39元×20%×1.5%×428/30),暫計算至2018年3月31日;4.第四期付款利息為781437.98元(28519634.39元×20%×1.5%×274/30),暫計算至2018年3月31日。
金鷹公司辯稱,(一)案涉“騰沖歡樂湖國際溫泉度假村一期二段”(以下簡稱“歡樂湖一期二段”)工程、“騰沖歡樂湖國際溫泉度假村一期二段B區”(以下簡稱“歡樂湖一期二段B區”)工程至今沒有竣工驗收。1.施工完畢后,新龍興公司并未與金鷹公司辦理移交手續,因房屋質量未經驗收合格,金鷹公司沒有接收房屋,而新龍興公司在此之前即已將鑰匙發給購房者直接入住。2.新龍興公司應在2014年12月8日完工后向騰沖市住建局檔案館移交工程檔案資料,金鷹公司無權審查圖紙資料是否符合國家規定,也不負有代收資料的義務,不承擔交付資料不合格的責任。3.竣工圖應由施工方新龍興公司制作,新龍興公司主張因金鷹公司未交竣工圖而導致工程檔案資料不全,無事實依據。(二)因上述“歡樂湖一期二段”“歡樂湖一期二段B區”兩項工程未竣工驗收,依照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尚不具備付款條件,金鷹公司已超付工程款,新龍興公司主張利息損失沒有依據。
金鷹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2.改判駁回新龍興公司起訴并支持金鷹公司反訴請求;3.一、二審訴訟費用由金鷹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1.案涉工程并未全部竣工驗收合格。案涉工程涉及四部分工程,具體包括“美域中央小區”工程、“騰沖縣歡樂湖國際度假村小區”(以下簡稱“歡樂湖一期一段”)工程、“歡樂湖一期二段”工程、“歡樂湖一期二段B區”工程。其中,“美域中央小區”工程及“歡樂湖一期一段”工程的檔案資料均已移交備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皻g樂湖一期二段”工程及“歡樂湖一期二段B區”工程,新龍興公司、金鷹公司、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僅進行了自檢自查,因新龍興公司未移交檔案資料備案導致無法通過工程質量監督部門的驗收,工程尚未竣工驗收。移交案涉工程相關檔案資料及竣工結算文件既是新龍興公司的法定義務也是其合同義務。新龍興公司拒不移交竣工結算文件、工程檔案資料是造成案涉工程未能通過竣工驗收的主要原因。一審判決僅審查金鷹公司的付款義務,對新龍興公司的義務不予審查,存在錯誤。2.依照相關合同約定,“歡樂湖一期二段”工程及“歡樂湖一期二段B區”工程尚不具備支付全部工程款的條件。對于“歡樂湖一期二段”工程,根據《工程合同補充條款》第七條約定,竣工驗收交付鑰匙、竣工驗收資料完善交付發包方之前,金鷹公司只需支付工程總價的60%工程款給新龍興公司;對于“歡樂湖一期二段B區”工程,根據《工程合同補充條款》第七條約定,“工程竣工驗收”是付款前提,現該工程并未竣工驗收,新龍興公司無權主張相應工程款。根據前述合同約定,結合金鷹公司實際向新龍興公司付款金額來看,金鷹公司已超付工程款,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事實。3.金鷹公司不應支付工程款利息779119元。金鷹公司在一審提交的答辯狀中曾自認承擔779119的工程款利息,系因金鷹公司誤認案涉工程已竣工驗收,符合合同約定付款條件,金鷹公司存在認識錯誤。案涉四個部分工程中,只有由施工單位墊資施工的“歡樂湖一期二段B區”工程在補充合同中約定了發包人逾期付款應付利息,前三個部分工程均未在相應的合同中約定利息,而第四部分工程在新龍興公司未完整移交工程檔案資料、工程未竣工驗收之前,尚不具備付款條件。按照合同約定,金鷹公司已超付工程款,不應支付工程款利息。4.根據《工程合同補充條款》第七條、“歡樂湖一期二段B區”工程補充合同第七條第2項以及雙方簽字蓋章的結算表等約定,金鷹公司有權預留3%保修金,而且工程至今未竣工驗收,沒有超過質量保修期,一審判決認定金鷹公司主張質保金無合同依據,認定事實錯誤。5.新龍興公司自簽訂合同以來,四個部分工程均嚴重延誤工期,金鷹公司主張工期延誤違約金有事實和合同依據。
新龍興公司辯稱,(一)新龍興公司一審已提交證據證明因金鷹公司沒有按時支付材料供應商的材料款,沒有提供場地、通道,分部工程的防火門、進戶門陽臺門工程工期滯后,反復修改圖紙等直接原因和天氣原因導致工期延誤,時間為732天。此外,金鷹公司在實際履行合同中一直拖欠工程款,新龍興公司據此享有先履行抗辯權,不應承擔工期延誤的違約責任。同時,在《承諾書》中金鷹公司并未對工期延誤、工程質量提出異議,表明金鷹公司認可實際完工日期。(二)案涉工程全部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相關檔案資料亦已移交金鷹公司。金鷹公司在其上訴狀中也明確表示若沒有相關資料就無法取得初驗許可證,由此可以證明“美域中央小區”工程、“歡樂湖一期一段”工程、“歡樂湖一期二段”工程已完成竣工驗收,“歡樂湖一期二段B區”工程初驗合格。
新龍興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由金鷹公司支付工程款40046252.51元及利息16909593.78元(計算至2016年7月31日);2.由金鷹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金鷹公司向一審法院反訴請求:1.由新龍興公司承擔延誤工期的違約金10195000元;2.由新龍興公司承擔反訴案件受理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0年4月28日,金鷹公司與新龍興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約定:新龍興公司承建騰沖縣“美域中央小區5#、6#、10#樓”,承包范圍:基礎、主體、室內外裝飾裝修、水電安裝室外工程等,開工日期為發包人發出開工令為開工日期,具體以開工報告為準。合同價款為2860萬元,合同對其他權利義務等進行約定。2010年12月18日,金鷹公司與新龍興公司簽訂《補充協議》一份,約定5#、6#樓竣工日期為2011年6月30日,10#(包括地下停車場)竣工日期為2011年8月30日,如發生延期將按合同約定另行執行工期延誤罰款條款(每逾期一日每棟罰款5000元)。上述工程于2011年12月25日竣工驗收合格。
2011年6月8日,金鷹公司與新龍興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約定:由新龍興公司承建騰沖縣歡樂湖國際度假村小區1#、2#、5#樓。承包范圍:基礎、主體、室內外裝飾裝修、水電安裝、室外工程等,開工日期以開工報告為準??⒐と掌冢洪_工報告日期+合同工期,合同總工期308天,合同價款為1060萬元(暫估價),合同對其他權利義務等進行約定。同日,金鷹公司與新龍興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約定:由新龍興公司承建騰沖縣歡樂湖國際度假村小區3#、4#樓、汽車庫,承包范圍:基礎、主體、室內外裝飾裝修、水電安裝、室外工程等,開汽車庫;開工日期:2011年6月18日(以開工報告為準);竣工日期:開工報告日期+合同工期,合同工期為總日歷天數。工程質量標準按《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合同價款1020萬元(暫估價);對違約責任等進行約定。2011年6月8日,金鷹公司與新龍興公司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合同總工期1#、2#、5#樓308天、3#、4#樓358天,按合同工期完成不獎不罰,每提前一天發包人獎承包人1000元,累計拖延工期超過30天,每天罰款5000元,雨季如連續下雨不能施工,按國家規定由發包人駐工地代表書面簽證,工期順延。2012年4月16日,金鷹公司與新龍興公司簽訂《補充協議》,約定按合同工期完成不獎不罰,每提前一天發包人獎承包人1000元,累計拖延工期超過30天,每天罰款5000元,雨季如連續24小時下雨不能施工,由發包人駐工地代表書面簽證,工期順延。上述工程于2012年12月18日竣工,2013年8月23日驗收合格。
2012年5月4日,金鷹公司與新龍興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約定由新龍興公司承建歡樂湖一期二段;承包范圍:土建、水電安裝、多層1#、3#、5#、9048平方米、小高層2#、6#15511平方米;開工日期:2012年6月1日;竣工日期:以雙方核定的開工報告時間確定竣工日期;工程質量合格;合同價款按云南省定額按時結算;對違約責任等進行約定。上述工程于2014年5月19日竣工驗收合格。
2013年3月1日,金鷹公司與新龍興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約定由新龍興公司承建歡樂湖一期二段B區;承包范圍:土建、水電安裝、室外學院、7#、8#、9#、10#、11#、12#、A1-A5#、商鋪、消防;開工日期:8#、10#樓于2013年5月1日開工;7#、9#、11#、12#于2013年4月1日開工;竣工日期:以雙方核定的開工報告時間確定竣工日期,7#、9#、11#、12#樓于2014年7月30日竣工,8#、10#樓于2014年8月30日竣工;工程質量合格;對違約責任等進行約定。2013年3月1日金鷹公司與新龍興公司簽訂《工程合同補充條款》,約定就歡樂湖、國際度假村一期二段,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土建工程承包價格計算方式:按云南省定額規定的工程計算規則計算工程量。承包價格合同價款7#、9#、11#、12#、A1、A2、A3A、4A#會所,合同價款暫定7994240元;8#、10#樓、A5會所合同價款暫定9426168元。開工日期暫定2013年3月20日,具體以實際開工日期為準,按合同工期完成不獎不罰,每提前一天發包人獎承包人1000元,累計拖延工期超過30天,每天罰款5000元,雨季如連續24小時下雨不能施工,由發包人駐工地代表書面簽證,工期順延。工程款支付:采用按工程總價分段付款方式,根據工程預算總包價,土建工程竣工驗收后次日起14天內支付50%,如發包方14天內不能支付,可延長時間不超過一個月,發包人從土建工程竣工驗收后次日起按月息1%計算利息給承包人至付款到賬之日止,超過延期支付時間仍不能支付,發包人從延期支付到期日起按月息1.5%計算利息給承包人至付款到賬之日止。上述工程于2014年12月8日竣工初驗。
2011年5月23日《工程結算審定表》載明金鷹公司對美域中央北大門、擋土墻及簽證零星工程審定造價為346580.33元。2012年1月13日《支付工程進度款情況表》載明金鷹公司對美域中央一期外網土建、水電審定造價1308922.87元。2012年3月9日《協議書》載明金鷹公司對美域中央東大門審定造價56000元。2012年5月7日《工程造價審定表》載明金鷹公司對歡樂湖售樓部工程審定價209931.94元。2012年7月24日《關于美域中央二期5#、6#樓審計結算報告》載明金鷹公司審定造價13487725.45元?!蛾P于美域中央二期地下車庫工程審核結算匯報》載明金鷹公司審定造價3379523.21元。2012年9月24日《工程結算審定表》載明金鷹公司對美域中央10#樓機房、周邊外網及擋土墻、殘疾人坡道、零星工程審定造價527321.53元。機房層另外計算并下浮后應付工程款428419.21元。2013年1月14日《工程造價審定表》載明金鷹公司對歡樂湖國際度假村一期一段幕墻、鋁合金門窗、陽臺欄板審定造價2344928.28元。2013年10月10日《工程結算審定表》載明金鷹公司對歡樂湖國際度假村一期一段1#、2#、5#樓土建審定造價10828626.89元?!豆こ探Y算審定表》載明金鷹公司對歡樂湖國際度假村一期一段3#樓土建審定造價4115685.04元?!豆こ探Y算審定表》載明金鷹公司對歡樂湖國際度假村一期一段4#樓土建審定造價5181133.43元。2013年10月17日《水電安裝審定價格匯總表》載明金鷹公司對美域中央、歡樂湖一期一段一期二段水電安裝審定價3501555.38元?!豆こ淘靸r審定表》載明金鷹公司對歡樂湖一期一段外網審定價843985.01元。針對以上五份合同雙方結算工程總造價為118497614.45元。2016年3月11日的《新龍興公司與騰沖金鷹公司對賬確認表》(以下簡稱《對賬確認表》)確認金鷹公司已付新龍興公司工程款81390572.06元,待確認的款項6筆合計455142元,并注明待確認的款項在工程結算時,由雙方確定后,在工程總價中抵扣。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1.尚欠工程款、質保金及利息;2.金鷹公司要求新龍興公司支付工期延誤的違約金10195000元是否有事實依據。
關于尚欠工程款、質保金及利息問題。關于尚欠工程款,從2010年4月28日至2013年3月1日,金鷹公司與新龍興公司先后簽訂五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新龍興公司承建金鷹公司位于騰沖縣“美域中央”“歡樂湖度假村”的兩個施工場地,四個工程項目,涉案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先后交付使用,該五份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并未違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工程總造價經雙方對賬確認為118497614.45元,雙方無異議,予以確認。2016年3月11日《對賬確認表》對賬確認已付款81390572.06元,雙方無異議,予以確認。金鷹公司主張以49套房屋抵工程款13125402元及代付材料款6筆合計455142元及現金代付材料款7萬元和對賬時遺漏已付工程款200萬元,對此,一審法院認為:1.金鷹公司主張用49套房屋抵工程款13125402元,是以《承諾書》上載明的單價3220元/平方米,乘以49套房屋總建筑面積4076.21平方米計算。金鷹公司雖承諾用100套房屋銷售后抵工程款,但雙方未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房屋未移交給新龍興公司,所有權及銷售權仍然屬金鷹公司,以房屋抵工程款未實際履行,金鷹公司也未提交銷售房屋后將款項支付給新龍興公司的相關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對新龍興公司自認的金鷹公司銷售部分房屋后支付工程款691776元,予以確認。2.金鷹公司主張代新龍興公司支付材料款6筆合計455142元、另現金支付7萬元。2016年3月11日《對賬確認表》載明“待確認的款項455142元,待確認的款項在工程結算時,由雙方確定后,在工程總價抵扣”,金鷹公司提交代付6筆材料款455142元的付款憑證,時間、金額與《對賬確認表》載明的待確認數額一致,對金鷹公司代付的材料款455142元,予以確認。至于金鷹公司主張現金支付代付材料款7萬元,無證據證實,新龍興公司不予認可,不予支持。3.金鷹公司主張支付工程款200萬元。其提交了2013年2月6日匯款憑證及《收條》,新龍興公司認為該200萬元是金鷹公司歸還新龍興公司的借款,其提交了由金鷹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愛英簽名的《借款明細利息確認書》,該確認書載明“2013年2月6日還款200萬元”,該確認書經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2016)蘇0621民初3811號生效的民事判決予以確認,故該200萬元是借款而非金鷹公司支付的工程款,金鷹公司提交的錄音證據因新龍興公司對真實性不予認可,不予采信,金鷹公司該項理由不能成立。綜上,金鷹公司已付工程款82537490.06元(81390572.06元+691776元+455142元)。工程總造價118497614.45元減去已付工程款82537490.06元后,尚欠工程款為35960124.39元。關于質保金,《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本案中,金鷹公司主張按工程總造價118497614.45元的3%預留質保金3554928元,無合同依據。案涉四份合同涉及的工程,分別于2011年12月25日、2013年8月23日、2014年5月19日、2014年12月8日竣工驗收合格,且交付使用。金鷹公司在2016年2月20日出具的《承諾書》中承諾尚欠工程款分四次向新龍興公司支付,并未提出預留質保金,金鷹公司主張預留質保金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關于利息,新龍興公司主張應付的工程進度款及尚欠的工程進度款按月利率1%計算利息,應支付的工程進度款利息為16909593.78元。第一,雙方簽訂的前四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并未約定逾期支付進度款應支付利息,僅約定“承包人每月25日前向發包人申報工程量報表,發包人收到申報表14個工作日支付進度款?!薄鞍l包人在14個工作日內仍不能付款,承包人應在5個工作日內申報索賠計算清單供發包人審核,延誤的工期從應付進度款之日起按實順延,并協商解決付款問題?!毙慢埮d公司并未提交按合同約定每月25日向金鷹公司申報工程量報表,發包人收到申報表14個工作日仍未支付進度款其提出索償的相關證據。第二,2013年3月1日金鷹公司與新龍興公司簽訂的《工程合同補充條款》約定“工程款支付:采用按工程總價分段付款方式,根據工程預算總包價,土建工程竣工驗收后次日起14天內支付50%,如發包方14天內不能支付,可延長時間不超過一個月,發包人從土建工程竣工驗收后次日起按月息1%計算利息給承包人至付款到賬之日止,超過延期支付時間仍不能支付,發包人從延期支付到期日起按月息1.5%計算利息給承包人至付款到賬之日止?!毙慢埮d公司不能提交土建工程竣工驗收后次日起14天內支付進度款未達到50%的相關證據,并且雙方當事人認為所支付的工程款無法區分是針對哪個合同支付。同時,《承諾書》載明“其余所欠合同到期工程款按以下節點支付:2016年7月31日前支付所欠款的30%;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所欠款的30%;2017年春節前支付所欠款的20%,其余款于2017年6月30日前付清”。該《承諾書》并未明確金鷹公司需支付工程進度款利息。新龍興公司主張工程進度款的利息,依據不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鑒于新龍興公司未主張尚欠工程款的利息,金鷹公司自認逾期支付工程款應付的利息為779119元,予以確認。
關于金鷹公司要求新龍興公司支付工期延誤的違約金10195000元是否有事實依據的問題。金鷹公司單方計算出新龍興公司工期延誤的違約金10195000元,新龍興公司抗辯稱工期延誤是因金鷹公司沒有及時支付材料供應商的材料款,沒有提供場地通道及分包工程的防火門、進戶門、陽臺門工程工期滯后,下雨無法施工,反復修改圖紙等原因。2011年5月3日金鷹公司向新龍興公司發出的《工程停工報告》,載明停工的原因為外欠材料款太多、材料供應商已停止供應材料,工程無法正常運轉。新龍興公司提供的2012年6月28日、7月20日兩份《工作聯系函》,2014年4月10日《工程簽證單》,證明施工期間因金鷹公司分包的防火門、進戶門、陽臺門材料等未進場,導致工期延誤,監理公司、金鷹公司批注情況屬實。2011年6月8日《補充協議》約定“拖延工期超過30天以上,每超過一天罰款5000元,雨季如連續下雨不能施工,按國家規定,由發包人駐工地代表書面簽證,工期順延”,新龍興公司提交的2012年9月13日、9月15日、9月16日向金鷹公司上報的《工作聯系函》及2012年9月21日至2014年8月11日期間42份《簽證單》,證明下雨導致工期順延,監理公司、金鷹公司批注情況屬實。新龍興公司提供的2013年8月22日《簽證單》,證明金鷹公司修改圖紙導致工期順延。新龍興公司提供的2013年9月25日《工程簽證單》,證明原由新龍興公司安裝的陽臺欄桿工程,金鷹公司改為自行安裝,影響工期要求順延工期163天,金鷹公司在該簽證單上蓋章確認。2014年4月10日的《工程簽證單》,證明增加工程量需要順延工期45天,金鷹公司蓋章確認。2016年2月20日金鷹公司出具的《承諾書》,承諾尚欠的工程款分四次向新龍興公司支付,金鷹公司未主張要求新龍興公司承擔工期延誤的違約金。以上證據可以證明因金鷹公司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誤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金鷹公司反訴主張工期延誤違約金10195000元,證據不充分,不予支持。新龍興公司抗辯稱金鷹公司主張工期延誤違約金已超過兩年訴訟時效,因雙方未進行結算不存在訴訟時效起算的問題,新龍興公司該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一審判決:1.由金鷹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新龍興公司支付工程款35960124.39元及利息779119元;2.駁回新龍興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3.駁回金鷹公司的反訴請求。本訴案件受理費326579.23元,由新龍興公司負擔202479元,金鷹公司負擔124100.23元。訴訟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新龍興公司負擔。反訴案件受理費41485元,由金鷹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金鷹公司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二份證據:1.云南省騰沖市人民法院(2017)云0581民初1119號民事判決書;2.云南省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云05民終738號民事判決書。證明新龍興公司承建的房屋存在漏水等質量問題,新龍興公司拒絕整改,金鷹公司與第三人達成維修協議,因此產生的維修費用、訴訟費用應由新龍興公司承擔。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新龍興公司質證認為,該兩份證據形成于一審期間,不屬于二審新證據。根據當事人的質證意見,本院認證如下:該二份證據系人民法院依法制作的裁判文書,對真實性本院予以認可,但因金鷹公司一審并未就案涉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提出相應的反訴請求,案涉工程是否存在質量問題不屬于本院二審審理范圍,該二份證據內容與本案待證事實沒有關聯性,本院不予采信。
金鷹公司對一審判決查明事實部分“歡樂湖一期二段”工程于2014年5月19日竣工驗收合格,“歡樂湖一期二段B區”工程于2014年12月8日竣工初驗有異議。金鷹公司主張,“歡樂湖一期二段”工程雖有竣工驗收記錄,但因質監部門未進行竣工驗收備案,不能認定為已經竣工驗收合格?!皻g樂湖一期二段B區”工程僅是金鷹公司的自檢自查,未進行竣工初驗??⒐こ躜炇侵缚辈?、設計、施工、監理、建設、質監六方同時蓋章,并交付資料,但新龍興公司至今未提交上述兩項工程竣工驗收資料給金鷹公司。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根據金鷹公司一審提交的第六組證據中的《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記載,“歡樂湖一期二段”工程的竣工日期為2014年5月19日,建設單位金鷹公司、監理單位騰沖縣騰騰工程監理有限公司、施工單位新龍興公司騰沖分公司、設計單位上海都市建筑設計有限公司均參加了驗收。金鷹公司一審提交的第七組證據中的《工程質量驗收意見》載明,“歡樂湖一期二段B區”工程2014年12月8日通過竣工初驗,建設單位金鷹公司、勘察單位云南省宏興物探巖土工程公司、設計單位上海都市建筑設計有限公司、監理單位騰沖縣騰騰工程監理有限公司、施工單位新龍興公司騰沖分公司均在其上蓋章確認?!督ㄔO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第四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根據前述規定,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系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主體參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一般情況下并不直接參與工程的竣工驗收,其是通過要求建設單位進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方式依法行使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職能。不能將建設單位主導的工程竣工驗收等同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備案監督。一審判決對上述事實的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根據金鷹公司一審提交的第四組證據中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記載,“美域中央小區”工程中5#、6#樓的竣工驗收時間為2011年12月25日,10#的竣工驗收日期為2012年5月25日,一審判決籠統地認定“美域中央小區”工程于2011年12月25日竣工驗收合格,存在錯誤,本院予以糾正。對于一審查明的其他事實,當事人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一審卷宗中民事開庭筆錄(反訴)載明“審:反訴原告,請就工程的狀況進行說明。金鷹:四個工程都交付使用了。所有樓的交付時間與答辯狀的時間一樣。樓盤交付以后就進行了初驗,第三部分沒有完成驗收,第四部分沒有驗收,已經交付使用?!倍復徶?,金鷹公司提出,雙方約定以房抵債的49套房屋,在一審判決后,又出售了一部分,新龍興公司收取了其中部分房款,該部分款項應作為已付工程款予以抵扣。本院要求雙方庭審后對新龍興公司實際收取售房款情況進行對賬。經雙方對賬確認,新龍興公司實收購房款8132266元,本院對雙方當事人自認的上述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2016年2月20日,金鷹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愛英出具的《承諾書》載明“關于我公司所欠江蘇新龍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騰沖分公司騰沖項目工程款結算一事,我公司鄭重承諾如下……三、我公司承諾在2016年3月15日前將騰沖項目的所有可銷售住宅商品房(約100套)全部辦理網簽手續并開具收款收據給江蘇新龍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騰沖分公司用以抵算工程款,考慮到相關稅費及變現成本,抵款價格為3220元/平方米。四、其余所欠合同到期工程款按以下節點支付:2016年7月31日前支付所有欠款的30%;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所有欠款的30%;2017年春節前支付所有欠款的20%;余款于2017年6月30日前付清。五、如有任何一期付款逾期,我公司自愿用騰沖項目的其余商用商品房折價抵債?!?br /> 又查明,新龍興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金鷹公司移交了“歡樂湖一期二段B區”工程的施工資料和竣工圖紙。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是:(一)金鷹公司應否以及如何支付新龍興公司工程款及利息。(二)新龍興公司應否以及如何承擔工期延誤違約金。
(一)關于金鷹公司應否以及如何支付新龍興公司工程款及利息的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主要合同義務是進行工程建設并向發包人交付質量合格的工程,發包人的主要合同義務是支付工程價款。本案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案涉四項工程中,前三項工程均已經竣工驗收,第四項工程“歡樂湖一期二段B區”工程亦已經通過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五方的竣工初驗,所有工程已經全部交付金鷹公司。如上所述,工程是否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竣工驗收備案,不是確定工程是否竣工驗收的標準。在新龍興公司已經履行完畢其主要合同義務的情況下,金鷹公司應當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而且,根據金鷹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承諾書》載明“其余所欠合同到期工程款按以下節點支付:2016年7月31日前支付所有欠款的30%;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所有欠款的30%;2017年春節前支付所有欠款的20%;余款于2017年6月30日前付清?!痹诮瘊椆境兄Z支付所欠付工程款時,并未將新龍興公司移交工程檔案資料作為付款前提條件,應視為金鷹公司對付款條件和付款時間做出新的意思表示,金鷹公司應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根據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對于雙方有爭議的“歡樂湖一期二段B區”工程,新龍興公司已于2017年8月25日將工程施工資料和竣工圖紙移交給金鷹公司,金鷹公司關于支付工程款條件未成就的主張,依據不足。當然,新龍興公司作為承包人,除需要履行交付合格工程的合同主要義務外,亦應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對施工過程中形成的施工資料、竣工驗收資料等檔案資料及時、完整地移交給發包人金鷹公司。如果新龍興公司違反上述附隨義務給金鷹公司造成損失,亦應承擔相應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由于金鷹公司在本案中未就此提出相應的反訴請求,本院在本案中不作處理。
關于尚欠工程款數額。金鷹公司主張以《承諾書》上載明的單價3220元/平方米,乘于49套房屋總建筑面積4076.21平方米計算,應抵工程款13125402元。對此,本院認為,金鷹公司與新龍興公司關于以案涉房屋銷售款抵工程欠款的約定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但應自當事人實際履行之日起產生消滅原債務的法律效力。根據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雙方確認新龍興公司實際收到房屋銷售款8132266元,該部分款項可作為已付工程款,本院予以確認。一審判決認定新龍興公司實際收到房屋銷售款691776元,存在錯誤,本院予以糾正。金鷹公司上訴主張以約定的13125402元抵扣工程款,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對于金鷹公司主張的以現金代新龍興公司支付材料款7萬元及漏算的已付工程款200萬元,一審判決認定并無不當,金鷹公司二審中未提交證據證明一審判決存在錯誤,對其該項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綜上,金鷹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為89977980.06元(81390572.06元+8132266元+455142元),尚欠工程款28519634.39元(工程總造價118497614.45元-已付工程款89977980.06元)。
關于質保金。金鷹公司二審明確,因第一、第二項工程的質保期已滿,故僅主張扣留第三、第四部分工程的質保金。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本案中,第三項工程“歡樂湖一期二段”工程已于2014年5月19日竣工驗收合格,第四項工程“歡樂湖一期二段B區”工程也已于2014年12月8日通過竣工初驗。根據金鷹公司一審庭審自認,上述兩項工程均已經交付使用,截至本案二審期間,已超過2年的缺陷責任期。金鷹公司在《承諾書》中亦未向新龍興公司主張扣留工程質保金,故金鷹公司上訴主張對后兩項工程預留3%質保金,依據不足。至于金鷹公司提出的工程質量問題,因金鷹公司一審并未就此提起反訴,對于工程是否存在質量缺陷、具體修復費用以及責任承擔等問題,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雙方可另尋其他法律途徑解決。
關于利息。如上所述,金鷹公司關于支付工程款條件未成就的抗辯主張,依據不足,金鷹公司應當向新龍興公司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是金鷹公司是否應當支付工程欠款利息,應自何時起算。經查,新龍興公司一審訴訟請求為支付工程款40046252.51元及利息16909593.78元,新龍興公司并非僅主張了工程進度款利息,一審判決以新龍興公司未主張尚欠工程款利息為由,僅認定金鷹公司自認利息部分,存在錯誤,本院予以糾正。對于利息的起算時間,二審中新龍興公司主張以實際尚欠工程款28519634.39元為基數按照《承諾書》約定的時間節點計算利息,本院認為,從新龍興公司角度看,此系其對自身權利的處分,不違反法律規定;從金鷹公司角度看,《承諾書》承諾的第一期付款時間為2016年7月31日,經核查一審雙方無爭議的《工程結算審核定單》,金鷹公司最后完成結算審核的時間為2016年6月15日。從《承諾書》內容看,是金鷹公司在完成工程所有項目對賬工作后,對如何支付欠付工程款的承諾,因此,對已經確定的所有尚欠工程款按照《承諾書》承諾的時間節點支付亦不違背金鷹公司的本意。本院對新龍興公司的該項上訴請求予以支持,即欠付工程款8555890.32元(28519634.39元*30%)自2016年8月1日起計算利息;欠付工程款8555890.32元(28519634.39元*30%)自2017年1月1日起計算利息;欠付工程款5703926.88元(28519634.39元*20%)自2017年1月28日起計算利息;欠付工程款5703926.88元(28519634.39元*20%)自2017年7月1日起計算利息。對于利息計算標準,因金鷹公司在《承諾書》中并未承諾逾期付款按照月利率1.5%計息?!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新龍興公司主張按照月利率1.5%計算利息,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確定尚欠工程款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二)關于新龍興公司應否以及如何承擔工期延誤違約金的問題。對案涉工程工期存在延誤,當事人并無異議,爭議的焦點是工期延誤的原因?!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中,針對金鷹公司的反訴請求,新龍興公司抗辯稱案涉工程工期延誤系因金鷹公司原因所致,對于該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新龍興公司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新龍興公司一審雖提交了包括《工程簽證單》《工程聯系單》在內的多份證據,證明因金鷹公司原因導致工期延誤,但新龍興公司并不否認其提交的證據不能完全一一覆蓋實際的工期延誤天數,二審中新龍興公司亦未提交補充證據證明所有的工期延誤均系金鷹公司原因所致,新龍興公司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一審判決以存在金鷹公司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客觀事實為由,將工期延誤全部認定為金鷹公司的責任,存有不當,本院予以糾正。關于工期延誤違約金數額,從已經查明的事實看,導致案涉工程工期延誤的原因是多方面,且無法精確計算不同原因導致的具體延誤天數,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兼顧合同履行情況及當事人過錯,本院酌定新龍興公司支付金鷹公司工期延誤違約金750000元。
綜上所述,金鷹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新龍興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云民初58號民事判決;
二、騰沖縣金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江蘇新龍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8519634.39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以8555890.32元為基數,自2016年8月1日起計算至該筆款項實際付清之日止;以8555890.32元為基數,自2017年1月1日起計算至該筆款項實際付清之日止;以5703926.88元為基數,自2017年1月28日起計算至該筆款項實際付清之日止;以5703926.88元為基數,自2017年7月1日起計算至該筆款項實際付清之日止。);
三、江蘇新龍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騰沖縣金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支付工期延誤違約金750000元;
四、駁回江蘇新龍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駁回騰沖縣金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本訴案件受理費326579.23元,由江蘇新龍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202479元,騰沖縣金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124100.23元。訴訟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江蘇新龍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反訴案件受理費41485元,由騰沖縣金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40000元,江蘇新龍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148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491324.23元,由江蘇新龍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191324.23元,騰沖縣金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3000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 丹
審判員 楊興業
審判員 李延忱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朋
書記員 陳思妤